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盧姿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美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蕭美芳、債務人潘昭全、潘清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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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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