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52號
CTDV,105,司拍,752,201612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盧姿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美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蕭美芳、債務人潘昭全潘清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