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拍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宋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
松區青雲段1090地號土地及其上921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
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
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台端提出之謄本,抵押權人姓
名宋**)。
二、相對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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