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拍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孫月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程孫月嬌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灣裡西段404
、433 地號土地及其上101 、13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附表130建號權利範圍有誤,請更正。
三、相對人程孫月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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