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2建號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欣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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