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46號
CTDV,105,司拍,746,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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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2建號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欣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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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