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94號
CTDV,105,司促,31594,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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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龔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龔顯敏於民國86年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84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㈡緣相對人龔顯敏於民國86年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59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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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龔顯敏  │自民國92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84022 │     │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龔顯敏  │自民國92年09│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35258 │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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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