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72號
CTDV,105,司促,31572,20161226,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美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務協商資料查詢所載,現欠金額為19,645
  元,另民國95年8月15日呆帳收回本金1,685元、利息3,093
  元、違約息222元,與貴公司請求不符,請釋明。
二、債務人卓美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