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24號
CTDV,105,司促,31524,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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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崑明於92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約定自
  92年06月12日起至93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5 年12月16日止累計81,157元正未給付,
  其中20,941元為本金;50,488元為利息;9,728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民  國)│       │
├──┼─────┼───────┼──────┼───────┤
│001 │20,941元 │105年12月17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二十│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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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