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4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蔡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明進於民國92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5,387元(含本金62
,367元、利息133,020元)及其中62,367元自民國105年12月0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
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4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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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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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明進 │民國105年1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2367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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