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35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顏義正
債 務 人 李詩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