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325號
CTDV,105,司促,31325,201612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3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陳正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