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3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美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起算日為何?
二、債務人盧美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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