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2號
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江忠諭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委任契作書,債務人江忠諭為受任人,非契約
當事人,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江忠諭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匯款單及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第一項
所載,貴公司僅給付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新臺幣90
萬元,則請求新臺幣2,119,764元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江忠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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