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027號
CTDV,105,司促,31027,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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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7號
債 權 人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發票…)。
三、請提出請求年息6 %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 %)。
四、債務人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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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