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3月1日高市府經
商公字第102507543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
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二、債務人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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