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023號
CTDV,105,司促,31023,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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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3號
債 權 人 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崑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
  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林崑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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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