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載明債務人徐時偉及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應給付之
金額為若干。
二、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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