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庭鳳(原名劉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
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計付
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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