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871號
CTDV,105,司促,30871,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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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庭鳳(原名劉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
  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計付
  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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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