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857號
CTDV,105,司促,30857,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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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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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