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843號
CTDV,105,司促,30843,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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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附表一、二所載,貴公司之債權應早於民國
  105 年12月2 日業已受償完畢,則貴公司得繼續計算利息、
  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凱甲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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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