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05號
債 權 人 羅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湘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湘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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