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93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葉仕偉(原名:葉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
萬壹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