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693號
CTDV,105,司促,30693,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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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93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葉仕偉(原名:葉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
  萬壹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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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