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516號
CTDV,105,司促,30516,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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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16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務 人 唐春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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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