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0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光華、孔金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醫院提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患者為第三人徐國號,
則貴醫院對債務人徐光華、孔金治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以
繼承關係請求,則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請
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徐光華、孔金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國
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並敘明對其未對其他繼
承人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徐光華、孔金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