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371號
CTDV,105,司促,30371,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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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宋壽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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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