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簡定宸(原名張簡輝雄)
債 務 人 張簡賜卿
債 務 人 王進德
債 務 人 陳宥宏(原名陳銘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柒仟捌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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