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209號
CTDV,105,司促,30209,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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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之發票所載,部分發票買受人非債務人蘇新育或林
長驛,則貴公司向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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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