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之發票所載,部分發票買受人非債務人蘇新育或林
長驛,則貴公司向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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