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貴公司單獨列計債務人之應付貨款出貨明細表,如已開立
發票,並請提出發票影本,如金額加總不符,請釋明之。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表,未有債務人林長驛之姓名,請
釋明債務人林長驛與蘇新育向貴公司共同購買之依據。
三、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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