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209號
CTDV,105,司促,30209,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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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貴公司單獨列計債務人之應付貨款出貨明細表,如已開立
  發票,並請提出發票影本,如金額加總不符,請釋明之。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表,未有債務人林長驛之姓名,請
  釋明債務人林長驛蘇新育向貴公司共同購買之依據。
三、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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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