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809號
CTDV,105,司促,29809,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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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瑀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洪瑀成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27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65,755 元自105 年09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8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
  三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5,755 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
  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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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