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70號
CTDV,105,司促,29470,2016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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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瑛慧施鳳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劉瑛慧已於民國105 年4 月 10日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劉瑛 慧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對債務人劉瑛 慧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債務人為施鳳雯為一般 保證人,經本院於105 年12月8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提出曾對主債務人劉瑛慧之財產或遺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之證明文件,債權人於105 年12月20日民事更正聲請狀 仍未補正,其對債務人施鳳雯之聲請,亦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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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