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70號
CTDV,105,司促,29470,201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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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施鳳雯非連帶保證人,請提出曾對債務人劉瑛慧之財
  產或遺產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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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