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施鳳雯非連帶保證人,請提出曾對債務人劉瑛慧之財 產或遺產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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