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0號
債 權 人 陳幼真
債 務 人 邱茟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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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民 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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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000元 │92年4月21日 │清償日 │年息5﹪ │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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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000元 │92年5月6日 │清償日 │年息5﹪ │108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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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000元 │92年5月27日 │清償日 │年息5﹪ │10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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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000元 │92年6月27日 │清償日 │年息5﹪ │108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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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