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063號
CTDV,105,司促,29063,201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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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3號
債 權 人 李偉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順富顏逸帆顏廷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檢附原債務人許美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原債務
  人許美華於民國105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
  月1日前均可向該管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故
  台端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查詢時間,尚未逾該繼承人所得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
  冊期間,請於民國106年2月1日再次向該法院查詢,並將回
  覆函影本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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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