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3號
債 權 人 李偉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順富、顏逸帆、顏廷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檢附原債務人許美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原債務
人許美華於民國105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
月1日前均可向該管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故
台端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查詢時間,尚未逾該繼承人所得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
冊期間,請於民國106年2月1日再次向該法院查詢,並將回
覆函影本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