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427號
CTDV,105,司促,28427,201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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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鍾紘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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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