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34號
CTDV,105,司促,26934,20161201,5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秀蓁(原名:江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會自民國103 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
  率0.271 ﹪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該期間之利息利率為
  2.3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