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4年度,5號
CTDV,104,國,5,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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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李國雄
      蔡福進
      顏文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毛鈺棻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蔡復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嫺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李水龍、蔡學及原告顏文村自民國65年間 起向國防部福利總處高雄要塞區作業組承租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鼓山區柴山段1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耕作(下稱系爭租約),在其上種 植有如附表所示之龍眼、荔枝、芒果等果樹,嗣李水龍已讓 與耕植權予原告李國雄,由李國雄繼續耕作種植果樹;蔡學 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即原告蔡福進繼承繼續耕植權種植果樹 ,故系爭土地之現承租人為原告李國雄蔡福進顏文村三 人,因原告等人自65年間即起繼續耕作系爭土地迄,應成立 不定期租賃約。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野生 動物之管理事項為當地縣市政府之權限,系爭土地位於高雄 市柴山地區,故就系爭土地上之台灣獼猴等野生動物之管理 事務,係屬於被告高雄市政府所掌管之範圍。高雄市柴山地 區之台灣獼猴多年來屢次以折斷樹枝、恣意摘食果實等方式 ,侵害原告等人於承租之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龍眼、荔枝、 芒果等果樹所生產之果實,侵害原告等人多年來無法收成損 失慘重,原告等人多年來多次請求被告應積極排除台灣獼猴 之侵擾,惟被告並未有任何具體防制作為,怠於執行處理台 灣獼猴危害農作物之法定職務,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 害,惟原告等人均僅各請求最低賠償金額新台幣(下同)60 0,000元。原告已於103年7月16日以書面向被告請求損害賠 償,被告於103年7月17日收受後,於103年12月4日函復拒絕 賠償。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國雄600,000元、蔡福進600



,000元、顏文村600,000元,及均自請求協議書送達翌日( 即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為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為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依原告提出之65年間向國防部福利總 處高雄要塞區作業組承租系爭土地之「國防部福利總處高雄 要塞區作業組土地耕直捐納勞軍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書)所載,原告係向國防部福利總處高雄要塞區作業組承租 系爭土地,原告並未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系爭土地,且 系爭協議書並非土地租賃契約,原告既未依法承租,對於附 屬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自無權要求賠償。又被告處理柴山地 區「臺灣彌猴危害農作物」之具體作為如下:⑴被告自91年 至102年間召開多次柴山地區臺灣獼猴危害及騷擾附近居民 相關會議,與附近居民共同討論解決臺灣獼猴危害情形。⑵ 被告購買彈弓、漆彈槍及誘捕籠等設備供居民借用以驅趕獼 猴,另僱用5名保全人員於獼猴易出沒區域協助民眾驅趕獼 猴。⑶成立「高雄市柴山獼猴教育宣導志工隊」進行宣導, 並於100年起在壽山龍泉寺及壽山動物園登山口辦理柴山社 區人猴關係教育宣導活動。⑷訂定「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 治條例」,其中第3條規範民眾勿餵食獼猴,違者將處以罰 鍰。⑸被告已告知原告得於緊急狀況可用之處理方式,並借 予漆彈槍使用,且提供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研發之果樹猴害防 治技術供參考。另系爭土地係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設之範 圍,被告僱用之保全人員無法進入協助驅趕。依上所述,被 告自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 國有土地。系爭土地雖為國有土地,但野生動物之管理機 關為地方政府,因此系爭土地上之台灣獼猴應如何管理, 係屬於被告之權責。
(二)原告等人於系爭土地上分別種植果樹,而上開果樹之果實 ,確曾因獼猴破壞果樹及摘食果實而受損。
四、本件爭點:
原告之主張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請求國家 賠償要件?被告是否怠於執行處理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之職 務,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如是,原告請求被告各賠償60 0,0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判斷:
(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國家 賠償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人民合法之自由或權利而設立 可知,上開規定之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必須以請求人 確有權利受損,且請求人之權利係合法之權利,而非不法 取得之權利為前題,故請求人如並無權利受損,或請求人 並無合法之權利(例如請求人係因犯罪、違法取得、無權 占用...等情形而取得權利),縱遭受國家不法侵害,其 國家賠償請求權即不成立。
(二)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 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 。又租賃契約之性質上為債權契約,其當事人為何人,應 以簽訂契約之當事人係何人為準。原告雖主張其就系爭土 地迄應成立不定期租賃約云云,惟查,依原告提出之系爭 協議書(卷一第26頁以下)所載,原告係向國防部福利總 處高雄要塞區作業組承租系爭土地,而依系爭土地之登記 謄本(卷一第123-125、169-170頁)所載,系爭土地係於 73年11月7日,始第一次登記為國有、管理者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之國有土地,原告既非向系爭土地之管理者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承租系爭土地,即難認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間有何不定期租約存在。
(三)再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6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上如 附表所示之果樹雖為原告所種植,惟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 ,則依上開規定,附表所示之果樹及果樹所出產果實之所 有權,自屬國家所有,而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並無 合法之不定期租約存在,業見前述,原告亦無合法之採收 權可言。原告既無附表所示果樹及果實之所有權,亦無合 法之採收權存在,自不足以認原告有何權利受損可言。(四)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有怠於執行處理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法 定職務之情形,然查,被告為處理柴山地區之台灣獼猴危 害農作物」,曾有:⑴被告自91至102年間召開多次柴山 地區台灣獼猴危害及騷擾附近居民相關會議,與附近居民 共同討論解決台灣獼猴危害情形。⑵被告購買彈弓、漆彈 槍及誘捕籠等設備供居民借用以驅趕獼猴,另僱用5名保 全人員於獼猴易出沒區域協助民眾驅趕獼猴。⑶成立「高 雄市柴山獼猴教育宣導志工隊」進行宣導,並於100年起 在壽山龍泉寺及壽山動物園登山口辦理柴山社區人猴關係 教育宣導活動。⑷訂定「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其中第3條規範民眾勿餵食獼猴,違者將處以罰鍰。⑸ 被告已告知原告得於緊急狀況可用之處理方式,並借予漆 彈槍使用,且提供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研發之果樹猴害防治 技術供參考等具體作為,為原告所未爭執,並業據被告提 出相關會議資料為證(卷一第51頁以下),堪認屬實,故 原告主張被告有怠於執行處理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職務之 情形,亦不足採。
(五)綜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其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云云,因與 上開法條規定之國家賠償請求權成立要件不符,即不足採 。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附表:
┌───┬──────┬────────┬───────────────┐
│姓名 │受損果樹種類│ 受損數量 │受損金額 │
├───┼──────┼────────┼───────────────┤
李國雄玉荷包荔枝樹│50棵×48公斤/棵 │2,400公斤×65.2元/公斤+2,400 │
│ │50棵 │=2,400公斤 │公斤×73.27元/公斤=332,328元 │
│ ├──────┼────────┼───────────────┤
│ │黑葉荔枝樹 │50棵×48公斤/棵 │2,400公斤×31.98元/公斤+2,400│
│ │50棵 │=2,400公斤 │公斤×34.32元/公斤=159,120元 │
│ │ │ │【850,120元應係誤算】 │
│ ├──────┼────────┼───────────────┤
│ │龍眼樹 │50棵×48公斤/棵 │2,400公斤×43.88元/公斤+2,400│
│ │50棵 │=2,400公斤 │公斤×33.87元/公斤=186,600元 │
│ ├──────┼────────┼───────────────┤
│ │芒果樹 │50棵×48公斤/棵 │2,400公斤×35.24元/公斤+2,400│
│ │50棵 │=2,400公斤 │公斤×33.3元/公斤=164,496元 │
│ ├──────┼────────┼───────────────┤
│ │波羅蜜樹 │10棵×120公斤/棵│農糧署無此一平均價格資訊,且因│




│ │10棵 │=1,200公斤 │原告僅請求最低金額,故暫不計算│
│ │ │ │此一部分。 │
│ ├──────┼────────┼───────────────┤
│ │枇杷樹 │6棵×6公斤/棵 │36公斤×79.09元/公斤+36公斤×│
│ │6棵 │=36公斤 │132.04元/公斤=7,601元【7,493 │
│ │ │ │元應係誤算】 │
│ ├──────┼────────┼───────────────┤
│ │酪梨樹 │6棵×60公斤 │360公斤×61.76元/公斤+360公斤│
│ │6棵 │=360公斤 │×68.47元/公斤=46,883元 │
│ ├──────┼────────┼───────────────┤
│ │柚子樹 │2棵×48公斤/棵 │96公斤×30.71元/公斤+96公斤×│
│ │2棵 │=96公斤 │25.23元/公斤=5,370元 │
│ ├──────┼────────┼───────────────┤
│ │合 計 │224棵, │902,398元【1,593,290元應係誤算│
│ │ │11,292公斤 │】,僅請求600,000元 │
├───┼──────┼────────┼───────────────┤
蔡福進│芒果樹 │250棵×48公斤 │12,000公斤×35.24元/公斤+ │
│ │250棵 │=12,000公斤 │12,000公斤×33.3元/公斤= │
│ │ │ │822,480 元 │
│ ├──────┼────────┼───────────────┤
│ │龍眼樹 │150棵×48公斤 │7,200公斤×43.88元/公斤+7,200│
│ │150棵 │=7,200公斤 │公斤×33.87元/公斤=559,800元 │
│ ├──────┼────────┼───────────────┤
│ │荔枝樹 │40棵×48公斤 │1,920公斤×31.98元/公斤+1,920│
│ │40棵 │=1,920公斤【蔡 │公斤×34.32元/公斤=127,296元 │
│ │ │福進誤載為150棵 │ │
│ │ │】 │ │
│ ├──────┼────────┼───────────────┤
│ │釋迦樹 │400棵×24公斤 │9,600公斤×36元/公斤×2 │
│ │400棵 │=9,600公斤 │=691,200元(釋迦農糧署未公布 │
│ │ │ │交易價格,以查訪市價60元/斤= │
│ │ │ │36元/公斤計算) │
│ ├──────┼────────┼───────────────┤
│ │合 計 │840棵, │2,200,776元,僅請求600,000元 │
│ │ │30,720公斤 │ │
├───┼──────┼────────┼───────────────┤
顏文村│芒果 │200棵×48公斤 │9,600公斤×35.24元/公斤+ │
│ │200棵 │=9,600公斤 │9,600公斤×33.3元/公斤= │
│ │ │ │657,984元 │
│ ├──────┼────────┼───────────────┤




│ │龍眼 │40棵×48公斤 │1,920公斤×43.88元/公斤+1,920│
│ │40棵 │=1,920公斤 │公斤×33.87元/公斤=149,280元 │
│ ├──────┼────────┼───────────────┤
│ │荔枝 │10棵×48公斤 │480公斤×31.98元/公斤+480公斤│
│ │10棵 │=480公斤 │×34.32元/公斤=31,824元 │
│ ├──────┼────────┼───────────────┤
│ │楊桃 │6棵×60公斤 │農糧署無此一平均價格資訊,因原│
│ │6棵 │=360公斤 │告僅請求最低金額,故暫不計算此│
│ │ │ │一部分 │
│ ├──────┼────────┼───────────────┤
│ │波羅蜜 │4棵×18公斤 │農糧署無此一平均價格資訊,因原│
│ │4棵 │=72公斤 │告僅請求最低金額,故暫不計算此│
│ │ │ │一部分 │
│ ├──────┼────────┼───────────────┤
│ │香蕉 │10棵×18公斤 │180公斤×25.67元/公斤+180公斤│
│ │10棵 │=180公斤 │×25.97元/公斤=9,295元 │
│ │ │ │【17,086 元應係誤算】 │
│ ├──────┼────────┼───────────────┤
│ │合 計 │270棵, │848,383元【856,174元應係誤算】│
│ │ │12,612公斤 │,僅請求6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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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