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4859號
CTDM,105,簡,4859,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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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4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下午10時1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 號之「A+1 精品百貨公司」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旋藏放於 其隨身攜帶之黑色袋子內,且未結帳即欲離去。嗣因其行經 該店防盜管制門時警鈴響起,為該店員工陳雅媚予以攔阻, 並報警處理,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當場扣得其前開所竊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經警發還由陳雅媚領回),而查悉 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 見警卷第2 至4 頁、偵卷第4 頁正面及背面) ,核與證人 即A+1 精品百貨公司之員工陳雅媚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 見警卷第5 至7 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雅媚出具之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 份、A+1 精品百貨公司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6 張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照片24張在卷可稽( 見警卷 第16至29頁) ,復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經警 發還由陳雅媚領回)扣案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告前開任 意性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足堪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非毫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即率然竊取商家所陳列物品,侵害他人 財產權,破壞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 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亦與被害商家達成和解, 並照價買回其所竊物品,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1 份在卷可參 ( 見簡字卷第8 頁) ,堪認其犯後業已盡力彌補其所犯所生 之危害;兼衡以其所竊得之物,隨即遭被害商家店員發現後 為警予以查扣,並經警發還被害商家店員陳雅媚領回乙情, 業如前述,復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憑,犯罪所 生損害顯已有減輕;復考量其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及其所竊物品之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其教 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患有重度憂鬱症( 有被告提出之高安診 所105 年11月30日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參,見簡字卷第9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於104 年12月30日、10 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又 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 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 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 年 5 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第1 款,亦將沒收主文 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 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 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竊盜所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固均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 業經警發還被害商家陳雅媚領回,被告復於犯後照價買回其 所竊物品等節,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各1 份存卷 可按,已如前述,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無庸 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售價(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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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格子小熊│1 件│299元 │業經警發還│
│ │窗簾結 │ │ │陳雅媚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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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66染髮 │1 盒│159元 │同上 │
│ │霜8號 │ │ │ │
├──┼────┼──┼───────┼─────┤
│ 3 │蚤不來狗│1 瓶│220元 │同上 │
│ │狗清潔劑│ │ │ │
├──┼────┼──┼───────┼─────┤
│ 4 │LEGERE熊│1 盒│499元 │同上 │
│ │本熊100 │ │ │ │
│ │%純馬油│ │ │ │
│ │露 │ │ │ │
├──┼────┼──┼───────┼─────┤
│ 5 │LB保濕礦│1 盒│380元 │同上 │
│ │物粉餅-│ │ │ │
│ │輕透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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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OLAY精華│1 瓶│1,090元 │同上 │
│ │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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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樹多精 │2 瓶│658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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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8蜜粉│1 盒│519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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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圓型小號│1 個│220元 │同上 │
│ │收納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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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保濕水凝│1 盒│990元 │同上 │
│ │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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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Cur'el美│1 瓶│1,150元 │同上 │
│ │容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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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化妝水 │1 瓶│98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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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壓夾 │1 個│39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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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黑色包包│1 個│3,6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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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豆乳凝霜│1 盒│519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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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防蚊噴霧│1 瓶│51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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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耳扒 │2 支│38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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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兒童牙刷│2 支│198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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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Oral B牙│1 支│299元 │同上 │
│ │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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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Colgate │1 支│45元 │同上 │
│ │牙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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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PUM PING│1 瓶│219元 │同上 │
│ │牙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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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COSMOS小│2 把│172元 │同上 │
│ │剪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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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Cur'el眼│1 瓶│1150元 │同上 │
│ │部精華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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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V型棒 │1 支│14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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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