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2571號
CTDM,105,簡,2571,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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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郭錦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8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郭錦足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郭錦足於民國104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 巷00號前某處,因細故與許嘉珍發生爭執,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她(指許吳金華)是妳的親 媽媽嗎?她要是妳的親媽媽,妳會這樣對待她女兒(指許嘉 琳)、親媽媽嗎?」、「我就聽人家講說她(指許吳金華) 不是妳親媽媽。」、「妳親爸爸(指許德富)妳就故意從後 面跟他撞,那個是妳親爸爸嗎?」、「別人說那是(指許德 富)你養父。」等語具體傳述許嘉珍其與家人未具血緣關係 此足以毀損許嘉珍名譽之事,並夾雜以「她(指許吳金華) 若是妳親媽媽,妳會這樣對待妳親妹妹(指許嘉琳)嗎?跟 禽獸差不多。( 臺語) 」、「妳怎麼會這樣對妳爸爸(指許 德富),妳爸爸養妳這個女兒沒有用。」等語辱罵許嘉珍, 足以貶損許嘉珍之人格與名譽。
二、查本院業於105 年9 月1 日成立,而本案原繫屬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 受理之案件,茲因本案於本院成立 後經高雄地院移撥本院受理,故自應由本院續行辦理,先予 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郭錦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簡字卷第174 、175 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嘉珍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人范清傑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 (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9 頁背面至第12頁正面) ,並 有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告訴人提出之現 場錄音檔案譯文(如附表所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菸驗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及本院勘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結 果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6 至10頁、偵卷第11頁正面至 第12頁正面、簡字卷第175 頁) ,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以採認。
四、次按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及第310 條所稱「誹謗」之 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 而此抽象謾罵之內容足使聽聞之不特定公眾產生貶損被害人



在社會上保持之人格尊嚴及地位之程度;後者則係對於具體 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亦即指謫或傳述於公 眾之內容須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而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 個人條件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 之判斷。倘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 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 述人之名譽。又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現場實 際上有多少人聞見,並非所問,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 旨、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上 開地點,以「她(指許吳金華)是妳的親媽媽嗎?她要是妳 的親媽媽,妳會這樣對待她女兒(指許嘉琳)、親媽媽嗎? 」、「我就聽人家講說她(指許吳金華)不是妳親媽媽。」 、「妳親爸爸(指許德富)妳就故意從後面跟他撞,那個是 妳親爸爸嗎?」、「別人說那是(指許德富)你養父。」等 言詞,已有暗示或影射告訴人許嘉珍與其家人未具血緣關係 之情事,客觀上足使一般不特定大眾,就所指涉特定之具體 事實有所認知,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堪以比擬,而 上開言語,衡諸一般社會常情,亦係就個人之人格、名譽所 為之負面評價,顯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應屬誹謗無 訛;另被告以「她(指許吳金華)若是妳親媽媽,妳會這樣 對待妳親妹妹(指許嘉琳)嗎?跟禽獸差不多。」、「妳怎 麼會這樣對妳爸爸(指許德富),妳爸爸養妳這個女兒沒有 用。」等言詞,則僅係抽象謾罵、嘲弄,而依社會通念及口 語意義上,應屬係對他人人格有所貶損之辱詞,以及係對他 人道德為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足使名譽受 損之侮辱性言語無訛。再者,本件案發地點係在上址處所路 旁一節,此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 見簡字卷175 頁 ) ,可見上開地點應為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行走之公共場所 ,從而,被告陳述上開言詞時,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可共見共 聞之情,已甚明確,核其所為亦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 從而,被告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洵堪認定。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 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誹謗罪 及公然侮辱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誹謗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 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卻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加以解 決,竟在上開地點恣意以上開言詞辱罵即以不實事實指摘告



訴人,自有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名譽,其行為誠屬可議; 惟念及其於審理中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雖 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欲與告訴人和解,然迄今仍未獲得告訴人 諒解,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多次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亦 無意與被告和解( 見簡字卷第23、176 頁) ;暨衡及被告教 育程度為南一中夜校畢業、目前無業療養中( 見被告訊問筆 錄所載、簡字卷第176 頁) 及多年患有思覺失調症陸續接受 治療中( 此有被告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 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簡字卷 第9 、31至168 頁) 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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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嘉珍:人家(環保局人員)今天已經是要來開單了。│告訴人許嘉珍
許郭錦足:開什麼單阿,我跟你(環保局人員)講,這│所提出之現場│
│ 們都不開單嗎?這個你要不要開單,那個…│錄音 │
│ 那個什麼那個麥米倫那個你要不要開單,麥│ │
米倫(幼稚園)那個你要不要開單。 │ │
許嘉珍:人家(環保局人員)講的人家都證據(舉發照│ │
│ 片)拿出來了 │ │
許郭錦足:妳實在是…,人家叫妳一聲大姊(許嘉珍)│ │
許嘉珍:對阿!單子上面人家(環保局人員)來檢舉我│ │
│ 不用出來處理嗎?如果今天我不出來處理。 │ │
許郭錦足:妳處理什麼?妳處理什麼了? │ │
許嘉珍:我處理什麼? │ │
許郭錦足:妳處理什麼? │ │
│環保局人員:好了啦!大姊(許郭錦足)不要這樣子。│ │
許郭錦足:妳是人家養大的女兒ㄟ。 │ │
│環保局人員:朋友…朋友不需要幫到這樣子啦! │ │
許郭錦足:我是她(許嘉琳)朋友,妳算是她們什麼?│ │
許嘉珍:我是她媽媽(口誤) │ │
許郭錦足:她女兒是誰? │ │
許嘉珍:我媽媽(許吳金華),她是我媽媽。 │ │
許郭錦足:她是妳媽,她是妳媽媽嗎? │ │
許嘉珍:她本來就是我媽媽。 │ │
許郭錦足:但是人家她是妳親媽媽嗎? │ │
許嘉珍:她是我親媽媽。 │ │
許郭錦足:她是妳親媽媽嗎? │ │
許嘉珍:沒有錯,…她是我親媽媽。 │ │
許郭錦足:嘉琳,是妳親媽媽嗎?亂講,大家都攏…講│ │
│ 妳係那個…。 │ │
許嘉珍:妳今天講這些話,妳要給我記住喔! │ │
許郭錦足:怎麼樣?記住什麼? │ │
許嘉珍:妳叫什麼名字? │ │
許郭錦足:郭錦足。 │ │
許嘉珍:郭錦足。 │ │
許郭錦足:對。 │ │
許嘉珍:妳今天講說她不是我媽媽喔? │ │
許郭錦足:她是妳媽媽嗎? │ │
許嘉珍:妳說許吳金華不是我親媽媽,是不是? │ │
許郭錦足:她要是妳的親媽媽,妳這樣會對待她的女兒│ │
│ 、親媽媽嗎? │ │
許嘉珍:妳告訴我,她不是我的親媽媽,是不是? │ │




許郭錦足:人家講的,對! 人家講的。 │ │
許嘉珍:誰講的? │ │
許郭錦足:我不管是誰講的,我就聽人家講說她不是妳│ │
│ 親媽媽。 │ │
許嘉珍:她不是我親媽媽?好,ok! 那妳等著接法律通│ │
│ 告。 │ │
許郭錦足:法律通告,法律通告,ok阿ok阿ok阿。 │ │
│環保局人員:沒啦!大姊(許郭錦足)不對了。 │ │
許郭錦足:她若是妳親媽媽,妳會這樣對待妳親妹妹?│ │
│ 跟禽獸差不多跟我…我郭家…郭英志…差不│ │
│ 多…阿…,知道這個郭英志嗎?…阿袂好看│ │
│ ,苦毒老母,給老母虐待…給老母那個…給│ │
│ 老母下毒,真不孝是一起來,賊仔一起來敢│ │
│ 是嘛袂害去。 │ │
許郭錦足:那是妳親爸爸嗎?妳會這樣對妳親媽媽嗎妳│ │
│ 爸爸…那是妳親爸爸嗎?妳親爸爸妳就故意│ │
│ 從後面撞跟撞,撞到出……那個…嗎?那個│ │
│ 是妳親爸爸嗎? │ │
許嘉珍:妳說我故意叫人家撞我爸爸,來來來來來妳再│ │
│ 來繼續跟我講清楚。 │ │
許郭錦足 : 我有說妳故意嗎? │ │
許嘉珍:不然妳剛才為什麼講人家從後面撞,我怎樣?│ │
許郭錦足:妳爸爸人家從後面給他撞撞撞,是誰做的故│ │
│ 意的,誰做的?我爸爸,我爸爸人家故意從│ │
│ 後面給他撞,撞車禍完開始癌症癌症癌症,│ │
│ 還好妳…妳那…,別人說那是妳養父? │ │
許嘉珍:他是我爸爸不是養父,請妳搞清楚。 │ │
許郭錦足:妳爸爸妳怎麼會這樣對妳爸爸嗎?那妳爸養│ │
│ 妳這個女兒沒有用,妳爸爸?…妳爸爸。 │ │
許嘉珍:那個。 │ │
│環保局人員:單子被她(許郭錦足)拿走了喔! │ │
許郭錦足:單子沒有什麼拿走,這是拿這是她的,妳憑│ │
│ 什麼處理阿?妳有什資格講。 │ │
許嘉珍:那妳又憑什麼拿我妹妹的單子。 │ │
許郭錦足:那是妳妹妹嗎? │ │
許嘉珍:我是她的監護人。 │ │
許郭錦足:什麼監護人?什麼監護人?她憑什麼要求她│ │
│ 已經成年了為什麼要做妳監護人,妳搞什麼│ │
│ 東西? │ │
許嘉珍:這不用妳管,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妳不要那邊│ │




│ …許郭錦足: 法律上我聽無,什麼為什麼我不│ │
│ 管。 │ │
許嘉珍:妳給我東西拿走了,妳就給我記著。 │ │
許郭錦足:記著,我跟妳講,妳給我記著。 │ │
許郭錦足:搞什麼東西阿! …嘉琳我處理就好,妳不是│ │
│ 她大姊嗎?大姊仔勒大姊仔,我連郭英志就│ │
│ 都…,不見不肖…嘉琳有啥事情再來找我,│ │
│ …監護人什麼是監護人我請問監護人? │ │
許郭錦足:什麼是監護人,黑白亂用,嘉琳用完再來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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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