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30號
TYDV,105,除,430,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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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金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代 理 人 林宏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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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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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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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辰信機械有限公司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5年7月5日 │602,270元 │YQ0四0二0一│金旺│
│1 │國華 │竹分行 │ │ │一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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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旺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