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20號
TYDV,105,除,420,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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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恩
代 理 人 郭香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 7 月22日台灣新生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等語。
二、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該本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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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4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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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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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煇崧國際有限│104 年12月│105 年3 月│150萬元 │TH4027501 │陳玉璿
│ │公司 │5 日 │3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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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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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