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90號
TYDV,105,除,390,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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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康珈紜
代 理 人 吳宣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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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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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康珈紜 │三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6月30日 │684,125元 │SA0一二二八二│麥達│
│1 │ │行 │ │ │七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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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