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31號
TYDV,105,訴,731,2016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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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鍾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訴字第731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649,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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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