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號
TYDV,105,訴,300,2016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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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鍾昭增
被   告 梁溢鑫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明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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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