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6號
原 告 許傳政
被 告 游榮貴
被 告 沈義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榮貴、沈義芳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