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黃石梅
黃仁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5,9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6,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