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呂悅萍
被 告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貨款債權讓與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 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10樓,依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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