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楊忠誠
被 告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成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於105 年12月15日召開之陸光
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七屆105 年12月份例行月會之會議無
效;㈡確認被告於105 年12月15日召開之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無效;㈢確認被告於105
年12月15日召開之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例行
月會決議無效。核本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
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應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
,而均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又前開三項訴訟標的
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3 =
49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