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49號
TYDV,105,補,749,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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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劉心隆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被   告 張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 萬2,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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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