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簡明豊
被 告 邱憲章
邱笑妹
廖邱涼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800 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1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面積253.06㎡×債
務人邱憲章應繼分比例1/3 =1,687,067 元。
二、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面積18.56 ㎡×債
務人邱憲章應繼分比例1/3 =123,733元。
三、合計1,8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