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被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其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1581 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被告2 人則為執行債權人,因被
告2 人尚未完成其等之給付義務,自不得請求參與分配,是系爭
執行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中,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分配款
新臺幣(下同)4,576 萬1,260 元、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之分
配款5,874 萬8,740 元均應予以剔除,因系爭分配表並無其他債
權人之記載,是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 億451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億45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2萬6,7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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