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68號
TYDV,105,聲,268,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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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裕
代 理 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固由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相對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聯虹公司)於本件訴訟中所為主張 及自認事項,於兩造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建上字第 68號事件中系屬爭執事項,且相對人聯虹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於105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係為相反主張,是就 相對人聯虹公司於本件105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中所為 主張即有調取法庭錄音光碟作為另案證據資料之必要,爰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聲請發給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51號回復原狀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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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